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定位,支持职工首次贷款购房的资金需求,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8月17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两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调整两项具体住房公积金政策,一是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二是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调整后,福州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为3.25%,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上调至3.575%。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之所以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事项,是因为该事项超出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而上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是为保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差异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将有限的住房公积金重点支持职工首套自住房购房消费,继续抑制投资炒房行为。
据悉,这两项政策将于今年9月17日起执行,即2021年9月17日(含)后网签的贷款人,按《通知》规定执行。对于2021年9月17日前,已经办理网签的贷款人,不会受到此项政策的影响。
根据去年以来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统计,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比例占94%左右,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比例仅占6%,绝大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均用于首次购买住房。
即使少数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其公积金贷款利率虽提高到3.575%,但依然比商业贷款利率低1.9个百分点,优惠幅度还是比较大。对确有需要使用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职工来说,公积金贷款还是优先选项。
扩展阅读——
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次数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的任意一方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在本省或省外申请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贷款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贷款记录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体现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均认定为使用过。
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士表示,若职工家庭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且仅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的。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长乐区及六县市范围内购房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任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结清后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额度方面,目前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按双职工80万元、单职工50万元执行。
注: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与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年龄、家庭收入、福州个人信用评分、贷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等因素密切相关,建议市民登录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k8凯发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使用贷款计算器测算贷款额度,也可以携带有关材料至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就近管理部窗口进行测算,具体的贷款额度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窗口收件为准。